一  立憲政府的意涵

  1. 憲法(Constitution)源自拉丁文  意旨是組合構成之意   憲法是國家整體形式也是政府的基本組織法  目的是限制政府權力  保障人民基本人權
  2. 由上述定義得知立憲政府即是遵守憲法規定而組織之政府  意指政府權力有限的一種政治型態

二  政府具有哪些特徵

  1. 政府的基本意涵    學者伊斯頓指出政府係指一組建制與一組人員  這組建制與人員相互配合  其執行的任務是從事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
  2. 政府特性如下

    (1) 少數性 : 政府奶油少數人組成

    (2) 公務性 : 政府的行為在於執行國家的意志  而行政乃是政府意志的執行

    (3) 組織性 : 政府是一個權力的組織體

三  何需制定憲法

  1. 此為有限政府的概念. 因政府會受到憲法的制約而依法行政  進而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政治理念 .
  2.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  法律命令與憲法牴觸者無效 . 其用意即是憲法為最高規範  凡主權  政府組織  人民權利義務等  皆在憲法中規定  . 其最主要用意即是為國家之根本之規定.

憲政體制為當代民主政治的主流  但實際上有憲法不一定有憲政  有憲政不一定有憲法 . 其關鍵在於政府與民眾是否有憲政精神及概念 . 憲政精神的遵守於執行乃是最重要的課題 否則容易陷入空有憲法而無憲政的危機.  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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