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 立憲政府的意涵
- 憲法(Constitution)源自拉丁文 意旨是組合構成之意 憲法是國家整體形式也是政府的基本組織法 目的是限制政府權力 保障人民基本人權
- 由上述定義得知立憲政府即是遵守憲法規定而組織之政府 意指政府權力有限的一種政治型態
二 政府具有哪些特徵
- 政府的基本意涵 學者伊斯頓指出政府係指一組建制與一組人員 這組建制與人員相互配合 其執行的任務是從事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
- 政府特性如下
(1) 少數性 : 政府奶油少數人組成
(2) 公務性 : 政府的行為在於執行國家的意志 而行政乃是政府意志的執行
(3) 組織性 : 政府是一個權力的組織體
三 何需制定憲法
- 此為有限政府的概念. 因政府會受到憲法的制約而依法行政 進而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政治理念 .
-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 法律命令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. 其用意即是憲法為最高規範 凡主權 政府組織 人民權利義務等 皆在憲法中規定 . 其最主要用意即是為國家之根本之規定.
憲政體制為當代民主政治的主流 但實際上有憲法不一定有憲政 有憲政不一定有憲法 . 其關鍵在於政府與民眾是否有憲政精神及概念 . 憲政精神的遵守於執行乃是最重要的課題 否則容易陷入空有憲法而無憲政的危機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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